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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恩平市横陂镇泰平竹纤维制品店
公 告
恩平市横陂镇泰平竹纤维制品店:
因我局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环罚字〔2019〕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决定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821261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环罚字〔2019〕30号)全文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
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环罚字〔2019〕3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横陂镇泰平竹纤维制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3BYQ3E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温和平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白银村委会旧五联小学铁棚房
2019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2019年7月23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环罚告字〔2019〕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5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