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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黄瑞娟、莫结嫦、莫结兰、莫乙科:

  2025年4月9日,本机关对你们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恩府告〔2025〕81号),要求你在收到该补偿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拆除。上述补偿决定已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向你们送达,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也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催告如下:

  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恩城街道验收。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机关:恩平市人民政府,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50-7728488),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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