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协17号提案——关于加强汽车夜间使用远光灯管理的建议
在城区道路夜间行车,照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一般使用近光灯就可以。但也部分驾驶者经常开着远光灯照射迎面而来,两道强光瞬间使人头晕目眩,对车速、路宽的感知力下降,容易成为视觉盲区;部分驾驶员在闪光提醒对方车辆后,对方车辆还是一意孤行,从而采取过激行为,报复对方,开大灯与对方对射,这种行为非常危险,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行车的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的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通过急弯、坡道、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交替使用远光灯示意。滥用远光灯行车,害人不利己的行为,令人非常厌恶。近几年,深圳对滥用远光的行为进行整治,罚300元扣1分,收到良好的效果。
为了夜间行驶发全,对滥用远光的行为建议:
1、交警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整治,查处滥用远光行为,该处罚就处罚,同时也能给其他驾驶员得到警示。
2、从源头抓起,加大对驾校培训监督工作,让学员知晓滥用远光灯危害性,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车好风气。在夜间光线不好的环境下开车,必要时交替使用远光灯,养成文明驾驶的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