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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自然资行决字〔2024〕3号)

  当事人: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788766040            

  地址:恩平市那吉镇

  法定代表人:梁连秀

  2022年6月20日对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间,在那吉镇白马坑矿山存在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根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2刑初72号和广东省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粤20刑终269号”的判决,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1、《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2刑初72号; 2、《广东省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粤20刑终269号 ;3、《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江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3年修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4407852010067130068397)。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置。


  恩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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