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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自然资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恩平市地方公路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5456190666C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29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李山锋

  我局于 2023年11月29日对恩平市地方公路服务中心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平土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从2023年2月23日开始在位于恩平市大槐镇银水村委会大朗至银水、横陂镇西联村委会西联村委会旁、横陂镇西联村委会长龙村附近(即省道S386线(K138+424_K151+654)改扩建工程路段)地块上,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平土建设非法占地面积共148.67亩(99113.83平方米),其中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35亩(2900.01平方米),非法占用耕地43.9亩(29266.81平方米),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58.42亩(38946.86平方米),非法占用建设用地41.76亩(27840.14平方米),非法占用未利用地0.24亩(160平方米)。已造成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自然资源局执法巡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关负责人询问笔录;非法占地影像图;恩平市(2010-2020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恩平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恩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示意图;《关于协助核实林斑的复函》;及《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江发改重点﹝2022﹞14号)、《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恩府办﹝2022﹞16号)、开工令等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自然资告字[2024]第1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1(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序号5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工程已列入江门市、恩平市《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起止年限为2021-2023年,2022年主要建设内容:完成路基桥涵工程,开展路面施工,主要任务及时间节点1-3月:完成路基清表平整工作;4-6月:开展桥涵路基施工;7-9月:完成部分路基工程;10-12月:完成路基桥涵工程,开展路面施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恩平市地方公路服务中心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4.35亩(2900.01平方米))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路用地144.32亩(96213.8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900.01平方米×810元=2349008.1元,占用耕地29266.81平方米×510元=14926073.1元,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38946.86平方米×310元=12073526.6元,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28000.14平方米×110元=3080015.4元,合共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贰万捌仟陆佰贰拾叁元贰角¥:32428623.2元。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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