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恩国土资〔2009〕26号
关于公布实施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恩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及更新基准地价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2]28号)等有关规定,我市进行了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工作。更新评估成果已通过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将实施新基准地价标准办法予以公布实施。
一、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1、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
2、是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和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
3、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4、是企业改制、清算和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
5、对土地利用、流转进行引导,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6、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稳定。
二、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的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月1日;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为恩平城市平均容积率1.8;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0;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信)条件下,恩平市城区商业、居住及工业用地的级别价以及各乡镇的区片价,即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红线,其范围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绿化、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测定的均质区域(均质区域即用地条件相近的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商业路线价是以临街宽度为5米,进深为11米的标准宗地为基础测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五通一平”开发费、征地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成。
1、土地取得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定着物和附着物补偿费等;
2、征地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
3、“五通一平”开发费:指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费、宗地红线外五通的开发费。这里的五通指城市市政道路、管网及通讯设施等的通达程度,只要用地者在生产、生活、出行等都可享用到这些设施时,均视为宗地红线外达到五通的用地条件。
4、利息、利润:指取得土地和开发土地的投资利息和投资利润。
5、土地所有权收益: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给土地使用者应得的土地收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一部分。
三、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
基准地价表现形式分为城区的级别价和商业用地路线价以及乡镇的区片价三种。恩平市城区的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共分四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共分三级,一级为最高,依次降低级别,反映不同级别各类用地的地价水平。商业路线价共设定了23段街道。乡镇区片价与城区级别价相似,反映不同区片各类用地的地价水平,只是各区片范围相对级别较小。
四、基准地价适用的区域范围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恩城街道办及各个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的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恩城以及各个乡镇规划区及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各自定级区域末级执行,暂不实行商业路线价。
五、各类用地适用的基准地价标准
恩平市基准地价是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分商业、居住、工业三种用地类型测定的。各类用地适用的基准地价标准如下:
(一)适用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1、商业用地: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商业性办公楼、写字楼等用地。
2、金融保险用地: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3、餐饮旅馆业用地: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包括旅行社、康乐中心、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游乐园、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民用机场售票大厅及登机楼、港口码头的客(货)运经营点、汽车站、火车站等商业服务场所及设施用地。
(二)适用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居住小区、单位生活区等。
(三)混合居住类用地,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性办公楼、写字楼或商业等混合的用地。适用以商业、居住基准地价分别修订宗地地价,再按各用途的比例综合确定宗地地价。
(四)适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
2、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公共基础: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5、民用机场:指民用机场售票大厅、登机楼以外(及其相应)的机场附属设施用地。
6、港口码头:指人工修建的捕捞船舶停靠和客(货)运经营点以外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7、管道运输: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8、铁路用地:指铁道线路及堆场,包括路提、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9、公路用地: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提、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10、瞻仰景观: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11、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12、慈善用地: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五)综合类用地。如属经营性质的用地适用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如非经营性质的用地适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综合类用地包括:
1、办公用地: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以及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2、教育用地: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文体用地:指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会展中心、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5、医疗卫生: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等方式的出让底价,应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采用两种方法评估其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再由有权限确定出让底价的相关部门结合政府产业政策,集体研究确定。新基准地价修订的宗地地价,作为确定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划拨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补缴地价,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有关规定,应补缴地价=出让土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格。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差价。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缴土地出让金=改变后出让土地用途地价-原出让土地用途实际剩余年期的地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缴土地出让金=改变后出让土地用途地价-原划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九、我市新基准地价标准由恩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十、本通知自2009年4月 1日起实施,2004年4月26日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和恩平市物价局公布的恩平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同时废止。
附件:
恩平市城镇基准地价表
恩平市国土资源局 恩平市物价局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价格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市纪委,市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