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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江建技函〔2022〕4号)、《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江府〔2022〕30号)和《恩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建〔2022〕3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已优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一)鉴定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登记管理,在本市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具有结构性能检测资质)和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证证书。
3、在恩平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并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4、鉴定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员、设备、报告编制、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具有良好的诚信经营记录。
(二)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需在2023年10月16日前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登记材料(详见附件1、2),鉴定机构对提交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已登记的鉴定机构,因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事项材料。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鉴定机构名录,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选择。
二、鉴定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安全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类别:
1.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但房屋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仅为判断房屋危险程度时,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
2.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仅选择安全性鉴定。
3.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度要求时可以仅选择使用性鉴定。
4.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进行专项鉴定。
5.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二)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做好现场调查、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具鉴定报告、适修性评估意见。
(五)房屋鉴定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按照规定的格式,经校对、审核、批准,并加盖签字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和鉴定机构公章。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本单位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七)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八)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年度报告。
三、监督检查
(一)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结合群众投诉、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情况,对登记名录内的鉴定机构及鉴定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依法依规应计入不良信用记录行为的鉴定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参与行业信用评价。
(三)对于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