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江门市委、市政府和恩平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达产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承租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的减免租金缴交具体措施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对承租恩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2020年5、6月份的合计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对比减少30%或以上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市总工会、市供销社、各镇(街)监管资产类的经营用房未包括在内,下同〕。
二、减免标准
根据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标准对2020年7月份至9月份的租金减按80%收取。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上述月份按80%收取。
三、减免方式
(一)未收取2020年7月份至9月份租金的承租人,按市政府审批的标准实行减免。
(二)已收取(含预收)2020年7月份至9月份租金的承租者,我办及所属国有企业将已收取的减免租金顺延至以后月份;合同将在2020年9月底前到期的,按市政府审批的标准将已收取的减免款项退还给承租人。
(三)存在间接承租生产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应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确保减免租金足额惠及最终承租人。
四、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租金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向我办及所属国有企业申请减租,提交资料如下:
(一)《租金减免申报表》;
(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20年5、6月份的合计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对比减少30%或以上收入依据。详情可咨询我办及所属国有企业。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承租者于2020年9月22日17时前向出租单位递交申请减免租金相关真实有效的资料。
附件:1.出租单位受理联系方式
2.《租金减免申报表》
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