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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恩安生字〔200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安生字[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监局反映。
  
 
恩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工程  建设  安全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李灼冰市长、方国韶常委、陈健宁副主任。
  恩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
 
 
 
 
江安生字[200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安全监管措施,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我市行政区域施工的部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在国家、省立项或备案的项目,部分项目参建单位未及时向属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我市各级、各部门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仍不到位,依然存在盲点和漏洞,致使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盲目乐观。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落实责任,行业分管、分工协作,强化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能,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全面规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行为,努力构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的总体工作目标,全面规范重点工程建设安全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改善安全施工条件,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狠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预防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监管范围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国家、省属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列入我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接受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安全监管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决定建立江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联合监管工作制度,成立联合监管领导小组,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各地、各部门力量,组织开展对我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联合监管领导小组组成
  1、联合监管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江门海事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
  2、联合监管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委办主任担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合监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工作任务和职责
  1、统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重大情况。
  2、部署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分析、研究、协调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策、措施。
  3、协调、指导、督促各市(区)、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本地区和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4、建立并落实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备案机制。
  5、组织开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合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组织开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三同时”制度(相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7、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指导、督促、协调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8、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及时向联合监管领导小组报告上级有关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经联合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2、全面掌握分析安全工作动态和有关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向联合监管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具体建议。
  3、制定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经联合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协调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开展的调研、检查、督查及外出参观学习等工作。
  5、负责联合监管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议定的事项尤其是重大隐患问题的跟踪督办和定期通报工作。
  6、负责联合监管领导小组会议(扩大会议)的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1、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组长可随时决定召开;当出现突出问题或重大问题时,需要及时协调解决的,成员单位也可以提请组长随时召开监管领导小组会议。
  2、各成员单位应在会前将自身无法解决,需提交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分析研究解决的重点工程安全工作议题送交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议题作统筹安排,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在每次会议上安排若干议题进行讨论研究。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会议前将议题分发给成员单位作酝酿准备。
  3、各成员单位应在联合监管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总体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等有关情况。
  4、有关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联合监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联合监管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或自身不能解决时,提请市安委会决定。每次联合监管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议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市安委会并分发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必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联合监管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着力解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5、联合监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范围由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职责分工
  (一)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1、市发改局: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协调工作,并及时向联合监管领导小组通报项目相关信息。
  2、市规划局: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划的跟踪、协调工作,并及时向联合监管领导小组通报项目相关信息。
  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市建设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重点公用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供气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组织此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组织此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组织此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市市政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供水、排污等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环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其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监管;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各类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的环保监测工作。
  9、市国土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储存、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
  11、市消防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消防安全“三同时”和消防安全工程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各类预防中毒、中暑、缺氧等职业卫生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此类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各类事故的医疗救护等工作。
  13、市质监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类特种设备安装、检测和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市经贸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供电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江门海事局:负责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水上水下施工的海事安全监管,并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直其他部门单位(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职责
  负责协调涉及本部门单位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项目所在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做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设施建设中各项安全监管工作;对跨地区项目的安全监管,由市直部门指导监督项目所在市、区相应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市(区)安委办负责协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障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协调、管理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2、对项目开展相关的预评价,掌握主要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投入。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相关的验收评价,确保项目相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3、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须将《安全专篇说明书》报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与工程项目相符的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施工建设,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
  6、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运输、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灾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在设计概算和招标限价中落实安全施工相关措施费用,在项目开工时制定安全施工相关措施费用付款计划。
  8、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障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协调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项目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3、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工,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的安全监管部门。
  4、工程施工中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关键部位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六)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3、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
  4、明确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要求,做到凡有人在现场施工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
  5、制定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劳保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和规定,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6、分析和辨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并逐个制定防护措施。
  7、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规程、标准,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证周边社会环境安全和工程质量、技术及安全防范措施的内容,并符合编制审批的程序。
  8、有完善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9、落实对施工机具的使用管理要求,机具设备各种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无违章操作。
  10、负责工程沿线地面的监控测量工作,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埋深、地质情况、地面建(构)筑物以及开挖断面、施工方法等等情况,制定监控测量方案。监控测量的项目应包括地表、地面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变化、围岩及支护状态、拱顶下沉、周边净空收敛位移等。监控测量数据要求准确可靠,要及时测绘时态曲线,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11、结合本施工标段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需的器材、物资及人员组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立即组织有效的应急求援。
  12、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现场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各部门单位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责任机制层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照各自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措施,配备监管力量,健全监管网络,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开展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组织检查的部门单位要进行登记,并责令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对整改指令不落实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将组织检查的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至市重点项目督查办公室(联系电话:3276630  传真:3307581)和市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279612  传真:3279853)。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予以公布,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体系
  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报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市直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做好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援救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与上级预案的有效衔接,提高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急救援水平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录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一段时间内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迅速把本实施意见转发给本辖区(本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综合协调,开展现状调研,总结工作经验,切实把本实施意见的各项精神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有效建立起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形成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程  建设  安全  意见
  抄送:市府办公室,王南健市长、陈佳林副市长、张磊秘书长、李平副秘书长
  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发
  校对人:梁每                                     打字:01
  (共印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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