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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

恩安监管〔2013〕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加快淘汰关闭辖区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并将淘汰关闭情况在每季度首月3日前报我局监管股。
  联系人:冯妙群,电话:7727611,传真:7736200。
 
恩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粤安监管三〔2013〕15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
关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安全许可审批、安全标准化创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工作,抓紧摸清底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有计划加快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并按《关于请提供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函》(粤安监函〔2013〕149号)要求将包括上一季度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的进度情况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联系人及电话:张文海,020-83133345、83135920 <传真> )。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102号)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3年7月17日
 
  附件: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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