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55-321 |
可公示[√];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恩平市御美美容中心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92440785MA541HQ90L | |
案件名称 | 恩平市御美美容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恩卫公罚〔2021〕7号 | |
处罚事由 | 恩平市御美美容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 | |
处罚时间 | 2021年9月8日 | |
处罚机关 |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