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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行政处罚事项双公示梳理表

表2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55-311

可公示[√];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恩平市大槐镇名艺发型工作室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92440785MA5588X81T

案件名称

恩平市大槐镇名艺发型工作室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决定文书编号

2021-14

处罚事由

恩平市大槐镇名艺发型工作室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警告

处罚时间

2021年4月28日

处罚机关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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