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受重罚!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20日接群众举报称,市内一家正在开展经营的生活美容场所涉嫌未经许可提供去文身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核实情况。经核实,该场所持有《营业执照》,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经营者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其本人也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通过询问,该美容场所的经营者、员工均承认于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擅自为客人提供激光去文身服务的事实。
经调查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激光去文身的医疗美容项目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
该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激光去文身的医疗美容项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人民币以及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向违法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后维持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以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和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而结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卫监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的追求也越来越普遍,请大家在爱美的同时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消费。一是看资质。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为主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诊所备案,且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二是看人员。医疗美容行业的执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执业医师除了需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还需要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生活美容店、美甲店等非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5万-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