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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恩府办〔2022〕9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恩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反映。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20日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恩府办〔2022〕9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发布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本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报备的专门机构是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四)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相互冲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调研论证、起草制定、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关各股室的职责:

  (一)起草股室

  1.调研认证。负责对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认证。

  2.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股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形成意见汇总。

  3.对照自查。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冲突,并出具自查意见。

  (二)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公文处理流程的衔接,在核稿时应初步确认行政文件是否属规范性文件,文件格式、用语是否规范、适当。

  (三)法制审查股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局有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各自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送局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与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署后,由主办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准,“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公文文种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九)涉密文件;

  (十)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一)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二)其他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的文件。

  第十五条 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文件内容按照本制度第三条内容予以确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三)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

  (四)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整治工作方案;

  (五)对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答复;

  (六)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七)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文件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指导意见;

  (九)其他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的文件。

  第十六条 我局依法制定的需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拟稿股室提供下列书面和电子文档资料报送: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三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一式三份;

  (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查期为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特殊复杂内容文件10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简化制定程序或者自发布之日起不足30日即施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我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按照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对已进行备案审查的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部门有提出改正意见的,拟稿股室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非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实施的,都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汇总、审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在30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我局发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载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起草股室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对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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