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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

恩卫〔2014〕50号
 
恩平市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
 
各镇(街、场、库)卫生人口计生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和江门市卫生计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市“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江卫〔2014〕95号)的要求,我市从2014年3月27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我市“单独两孩”政策依法、稳妥、高效、有序的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单独两孩”政策的落实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是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单独两孩”政策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扎实稳妥有序地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作为我市卫生计生领域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契机,把落实“单独两孩”政策作为当前工作的中心任务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不变。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领导,统筹解决政策启动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领导,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三、依法行政,做好生育政策的衔接
  (一)独生子女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粤常法函〔2014〕65号),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实施之日,我省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表述为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把好再生育申请审批关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独生子女身份界定标准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把好三关。一是政策关。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关于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二是查验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等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严格把关,确保各类资料逐级审核,按程序审批;三是管理关。对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申请对象,实行专人管理,并妥善归档,定期整理,保存好各类申请资料。
  (三)抓好生育政策的衔接
  各单位要按照省和江门的要求,迅速部署“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要认真做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实施前后有关生育政策的衔接工作。
  1、在我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2、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4、再婚夫妇中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其再生育规定按《条例》第十九条二、三、四项执行,不得重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5、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6、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四、强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各单位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过程中,要自觉强化服务意识。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要设立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同时,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迅速开展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但审批部门应增加相应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于审批档案。做好再生育审批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再生育审批流程和申请条件,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各项人口计生工作政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五、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加强信访维稳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从2014年3月份起,要及时按新标准(粤常法函〔2014〕65号)将独生子女父母纳入奖励对象。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各相关部门协调,推动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合理配置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突出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和优惠。及时报送新增奖励对象,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追加工作。同时,各信访部门要认真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舆情监测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及时化解矛盾,有效预防风险。
要重点做好超生受罚对象、“失独”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并发症人员解释说服和疏导管理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过渡。
  六、抓好宣传,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
  “单独两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精心策划,认真部署,将“单独两孩”政策的宣传作为今年的重点宣传任务。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计生宣传阵地,广泛宣传,让“单独两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将4月定为的“单独两孩”政策集中宣传月,各单位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形成强大的社会宣传声势。并把群众对“单独两孩”政策的知晓率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范围。
  七、及时做好政策实施情况的汇总
  各单位要结合省《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江门《关于贯彻落实我市“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股或相关股室反馈。同时,要做好政策实施工作总结,并将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于2014年9月19日前报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附1:恩平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
   2、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
   3、关于贯彻落实我市“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江卫〔2014〕95号)
 
 
 
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4月4日
 
 
  (联系人:冯卫群,联系电话:7730369)
 
 
 
 
附件: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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