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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恩平市卫生健康局对《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及立规工作,起草了《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 4月30日止。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恩平市卫生健康局。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冯妙群,联系电话:0750-7810780,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育英街恩平市卫生健康局老龄活动中心办公室收,邮政编码:529400。)

  附件:1.《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

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可在市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以下优待服务:

  (一)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落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人专座。

  (二)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享受免费待遇或者优惠待遇。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三)免费使用市内的收费公厕。

  (四)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时,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在普通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五)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宜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给予司法救助。

  (六)将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减免租金;在实施老旧居住区、棚户区、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符合住房救助条件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七)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八)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商场、供电、供水、燃料、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等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立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九)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发放范围。建立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生活护理补贴制度。

  前款规定老年人重度失能的,参照乡镇(街道)医院(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护理标准每月给予生活护理补贴;轻、中度失能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护理补贴。

  (十)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城乡老年人纳入供养救助范围。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六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报销。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报销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可以依法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十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生活困难的老年优抚对象,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十二)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免费入读老年大学。

  第三条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恩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恩府办〔2006〕25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关于《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关于印发恩平市2020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恩府办〔2020〕26号)相关要求,我局拟修改《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经征求并综合相关单位的意见,现对《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修订《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是我市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增进我市老年人福祉的幸福工程,对于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适度普惠的老年人优待制度,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关于印发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恩府办〔2006〕25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因《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明确“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惠的具体措施,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江府〔2006〕18号)内容“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含购买月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与我市现行的老年人交通优惠政策并不相符,为确保《优待办法》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我局需要联合相关单位对《优待办法》老年人交通优惠的相应条款进行进一步讨论研究,经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并获批将报审工作延期。现经与相关单位进一步讨论研究,形成了《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四、修改内容说明

  《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共有7条。

  《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对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1.原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原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可在市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以下优待服务:

  (一)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落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人专座。

  (二)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享受免费待遇或者优惠待遇。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三)免费使用市内的收费公厕。

  (四)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时,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在普通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五)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宜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给予司法救助。

  (六)将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减免租金;在实施老旧居住区、棚户区、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符合住房救助条件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七)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八)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商场、供电、供水、燃料、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等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立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九)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发放范围。建立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生活护理补贴制度。

  前款规定老年人重度失能的,参照乡镇(街道)医院(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护理标准每月给予生活护理补贴;轻、中度失能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护理补贴。

  (十)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城乡老年人纳入供养救助范围。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六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报销。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报销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可以依法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十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生活困难的老年优抚对象,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十二)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免费入读老年大学。”

  3.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修改合并为“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4.原办法第五条保留。

  5.原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原办法第七条删除。

  7.原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恩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原办法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恩府办〔2006〕25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我局发函征求市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老干部局,各级镇(街)人民政府等30个单位意见,市医疗保障局和老干部局提出了修改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采纳市医疗保障局和老干部局提出的全部意见。2021年4月20日,我局就修改完善后的《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了市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老干部局,各级镇(街)人民政府等30个单位意见的意见,皆无修改意见。最终形成《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六、所需解决的主要事项

  恳请市政府审批《恩平市敬老优待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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