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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恩平市鳌峰山黄飞烈士墓等18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恩平市人民政府同意(恩府办函〔2025〕682号),现将恩平市鳌峰山黄飞烈士墓等18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鳌峰山黄飞烈士墓
(二)和平解放战争革命烈士纪念碑
(三)上凯岗革命烈士纪念碑
(四)乌石革命烈士纪念碑
(五)黄飞烈士纪念碑
(六)吴炳林、吴兆伦革命烈士纪念碑
(七)解放战争烈士陈秧之墓
(八)郑解放烈士之墓
(九)钟煜勤烈士之墓
(十)刘克云烈士之墓
(十一)伍润桥烈士之墓
(十二)大田石山革命烈士纪念碑
(十三)朗底革命烈士纪念碑
(十四)牛江革命烈士纪念碑
(十五)那吉革命烈士碑
(十六)君堂蛇山革命烈士纪念碑
(十七)唐仍泮烈士墓
(十八)良西革命烈士纪念碑
二、保护内容
为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红线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恩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