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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平市弘宇矿业有限公司洗砂机械设备更新改造及榄坑矿区附属基础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恩平市弘宇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收到你公司洗砂机械设备更新改造及榄坑矿区附属基础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洗砂机械设备更新改造及榄坑矿区附属基础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0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损毁植被面积为2.67公顷,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面积2.67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 98%,林草覆盖率25%。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的通知,我市执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以及《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性收入,只征收上交中央国库10%部分,因此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267万元。


恩平市水利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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