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双公示”目录(恩平市水利局)
江门市“双公示”目录(新版)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恩平市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新增取水许可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2 | 行政许可 | 延续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 | 行政许可 | 变更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4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5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1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8号公告,2017年1月1日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6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1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8号公告,2017年1月1日施行)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7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8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9 | 恩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发布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8号公告,2017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19 | 行政处罚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0 | 行政处罚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16号)第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1 | 行政处罚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2 | 行政处罚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3 | 行政处罚 | 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4 | 行政处罚 | 在施工中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淤泥、砂、石、废渣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库造地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