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依法取用水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恩平市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恩环〔2017〕7号)文件要求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现决定注销以下单位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恩平市清湾上冲河一级水电站有限公司(一级电站) | 取水 粤江恩字[2015]第00079号 | 发电站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
2 | 恩平市清湾上冲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二级电站) | D440785S2021-0060 | 发电站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
3 | 恩平市石门水电站有限公司(石门电站) | D440785S2021-0053 | 发电站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
恩平市水利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