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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知识分享——建筑项目工伤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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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备案管理,切实保障建筑一线职工工伤权益,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6〕21号)相关要求,现就建筑项目工伤备案办理流程作如下指引,帮助各用人单位把好参保关、理顺备案事。

    一、‌参保缴费是备案前提,及时申办方可生效

    按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办理。联合体承包项目,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或协议明确的成员单位办理,联合体各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缴费凭证是项目已参保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后续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的必备要件,各单位务必在开工前足额缴费,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

    二、缴费后及时提交材料备案,确认保险期限

    项目完成参保缴费后,施工承包单位应第一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承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办理备案,由经办机构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并出具《参保证明》。工伤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开工之日原则上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无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或开工通知明确的时间为准。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变更的,新承包单位应持原缴费凭证、承包合同等资料(行业主管部门在备案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确保参保关系衔接不断档。

    三、工期延长务必提前备案,避免保障空窗

    经办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中断施工、工程建设期延长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交竣工时间完成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经办机构变更后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工伤保险期限相应顺延至实际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特别提醒各用人单位,工期延长备案一定要“提前办”,不要等原工期届满再补办,否则超期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还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备案事关项目合规施工,更事关每一名一线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对工伤待遇有疑问的,可随时前往市社保局三楼5号窗口咨询,或拨打工伤保险待遇服务热线0750-7823037反馈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指导服务,共同筑牢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障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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