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参保人小王来电询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我每月工资八千,为什么你们不按八千来计算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反而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相信很多参保人都有类似的疑问:什么是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如何计算的?少领那部分待遇应该找谁申领?在这里,小编给大家讲解下:
一、什么是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受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受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实际工资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受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受工伤职工补足。
以上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相关知识,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电话咨询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股:0750-782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