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平市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增加缴纳生育保险费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权益,根据《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文件要求,恩平市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简称“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减轻失业人员的生育负担。
根据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2022年12月以来,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以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诊时间计算,按规定予以追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失业人员直接结算。
下一步,恩平市社保局将继续加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政策落实,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兜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