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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疑答惑】哪些人员可以领取江门失业补助金?这些案例告诉你!(二)

今期我们继续推出几个失业补助金案例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深入了解失业补助金政策。
情形一  
2020年12月失业并没有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尚未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吗?有没有申领时限?
例子:
李师傅在一家电子厂工作,2020年12月失业并在当月没有参保缴费,想申领失业补助金,符合条件吗?林大姐在一家餐厅工作,其在2020年1月被解除劳动合同,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1个月,并于2020年2月开始领取。2020年12月,林大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且未能重新就业,她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吗?
回答:
上述两种情形均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李师傅失业并没有参保缴费情形、林大姐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情形均发生在2020年3-12月期间,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他们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经办机构或者通过“粤省事”等网上渠道申领失业补助金。若他们于12月31日前未办理申领失业补助金程序,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其2021年1月1日后也不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政策为国办发〔2020〕6号规定的阶段性、临时性政策,其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情形二 
2020年3月至我省失业补助金政策出台前出现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情形,但在文件印发后已重新就业参保的,可以补申领之前符合条件的失业补助金吗?
例子:
赵师傅是江门市一家纸箱厂工人,已在江门市参保缴费7个月,因纸厂订单减少,2020年2月单位与赵师傅解除了劳动合同,3至4月赵师傅处于失业并没有参保缴费状态, 5月赵师傅在一家食品厂重新就业并参保, 赵师傅可以补申领3至4月的失业补助金吗?
回答:
赵师傅可以补申领3-4月的失业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理由:

由于赵师傅失业并没有参保缴费情形发生在2020年3-12月期间,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规定的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只要申领人员在2020年3-12月期间存在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时段,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领取,社保经办机构均应按规定予以发放。

情形三 
在我省2个及以上地市有过参保记录的,其参保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例子:
黄师傅曾经在珠海参加失业保险8个月,后由于更换工作在江门参加失业保险5个月,其于2020年5月在江门失业并没有参保缴费,向江门市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经办机构应该按参保缴费一年及以上的标准还是一年以下标准核发李师傅的失业补助金呢?
回答:
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黄师傅在申领失业补助金前已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将珠海的参保关系转移至江门,则黄师傅的参保缴费年限累计为13个月,江门市经办机构应按参保缴费一年及以上确定李师傅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二是黄师傅在申领失业补助金前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机构告知其权益后黄师傅放弃办理转移手续的,则黄师傅在江门市的参保缴费年限只有5个月,经办机构应按参保缴费一年以下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
理由: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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