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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及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最低缴费年限但尚未办理待遇申领的我市参保人,尽快与我局取得联系并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后续处理业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曾在我省一地或多地参保缴费的,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

  特此通知,名单详见附件,请互相知照。如有疑问可到恩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办服务大厅或致电恩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待遇股0750-7817173进行咨询。

         附件:恩平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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