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近日,有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咨询,由于单位疏忽,未按时向社保账户中存钱,导致当月工伤保险费用扣费不成功,而当月该单位正好有职工发生工伤,其未扣费成功的月份,工伤职工发生的费用工伤基金能否支付?
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即补缴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对工伤职工进行支付,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缴费手续。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到社保费征收机构等部门办理减员增员社保登记手续,《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将承担法律责任。
如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三、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如果在其中某一单位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其在另一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属于非全日制就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