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清:
你与石金兰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向石金兰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0924元。但由于你未根据该判决书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石金兰于2017 年向我局提出先行支付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已先行支付了8548.10元给石金兰。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局先行支付石金兰的待遇后,你须向我局偿还先行支付给石金兰的 8548.10元。
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你,现通过本局网站向你送达本追偿通知。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 8548.10元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恩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审股。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届时逾期支付的利息及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将由你承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户 名: 恩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 恩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基本医疗
账 号: 944006010000203770003
传 真: 0750-7729167
特此通知。
联系人: 郑小姐 联系电话: 0750-7819083
恩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