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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全面推行“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行“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开展现场行政检查时,均适用“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和以国务院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检查时,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过渡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二)全面实施阶段:自2025年12月1日起。

    三、检查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涉企现场检查应当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电子证及其行政检查二维码。

    (二)因网络、设备等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现场亮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仅出示行政执法证实体证,并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线上登记手续。

    (三)过渡期间,各行政执法主体仍可出示行政执法证实体证,检查规范可按原方式执行。

    四、企业权利与义务

    (一)核验权限:自2025年12月1日起,企业可要求实施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电子执法证及其行政检查二维码;无正当理由不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被检查人员可以扫描行政检查二维码,核验检查人员身份信息,下载检查通知等。

    (二)配合检查:在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及检查事项合法合规后,企业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

    (三)评价反馈:检查结束后,企业可通过扫描行政检查二维码获取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投诉:被检查对象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执行“亮码入企”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执法监督投诉电话:

    市  直:0750-3887810

    蓬江区:0750-8227442

    江海区:0750-3829650

    新会区:0750-6166810

    台山市:0750-5528149

    开平市:0750-2303107

    鹤山市:0750-8898293

    恩平市:0750-7371008

江门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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