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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小凤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小凤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T1EH3M
2026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仕安街6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货架上发现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3种未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的散装食品,具体如下:1.“费列罗臻果威化巧克力制品”7盒,标签标注: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8日,保质期至2026年6月15日,销售价为45元/盒;2.“健达巧克力”2盒,标签标注: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5年5月16日,保质期至2026年2月10日,销售价为10元/盒;3.“健达巧克力”3盒,标签标注: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3日,保质期至2026年5月31日,销售价为18元/盒;4.“甘草话梅条”2罐;5.“陈皮葡萄梅子”2罐;6.“黄桃干”2罐。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4年7月14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经营期间,当事人在以下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
1.“费列罗臻果威化巧克力制品”7盒,标签标注: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8日,保质期至2026年6月15日,销售价为45元/盒;
2.“健达巧克力”2盒,标签标注: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5年5月16日,保质期至2026年2月10日,销售价为10元/盒;
3.“健达巧克力”3盒,标签标注: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3日,保质期至2026年5月31日,销售价为18元/盒。
其中,“费列罗臻果威化巧克力制品”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20日从恩平市日日鲜水果店进货,共进货10盒,在有效期内销售了3盒;“健达巧克力”(净含量100g,规格:8*10)是当事人于2026年11月22日从恩平市日日鲜水果店进货,共进货1件(10盒),在有效期内销售了7盒;“健达巧克力”(净含量50克)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从广州进货,共进货1件(共20盒),在有效期内销售了18盒。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费列罗臻果威化巧克力制品”、“健达巧克力”(净含量50g)和“健达巧克力”(净含量100克)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去,上述产品货值389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以下三种散装食品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
1.“甘草话梅条”2罐,原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话梅条(话化类),食品小作坊生产证许可编号:GD051500065,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能创食品厂,生产日期:2026年0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为13元/罐;
2.“陈皮葡萄梅子”2罐,原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名称:陈皮葡萄梅子(蜜饯),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735042800164,生产者:将乐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04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为18元/罐;
3.“黄桃干”2罐,原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名称:黄桃干,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737068201885,生产商:烟台果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04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为18元/罐。
其中“甘草话梅条”共进货10罐,进货价为10元/罐,已销售8罐;“陈皮葡萄梅子”共进货10罐,进货价为15元/罐,已销售8罐;“黄桃干”共进货10罐,进货价为15元/罐,已销售8罐。
“甘草话梅条”“陈皮葡萄梅子”“黄桃干”是当事人在2026年7月21日从新会区某商行进货。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以上3种食品是供货商将大包装拆零,以单罐形式交付的散装食品。该批单罐产品罐身未加贴标签,相关产品信息仅见于原外包装袋。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对外包装标签进行查验,并拍照留存,但当事人未对“甘草话梅条”“陈皮葡萄梅子”“黄桃干”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信息进行标示。上述产品货值49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72元。
再查明,当事人购进“费列罗臻果威化巧克力”时,未按规定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购进“健达巧克力”(净含量50克)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检测报告、标签照片、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
2026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37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费列罗臻果威化巧克力”“健达巧克力”(净含量50克)和“健达巧克力”(净含量100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费列罗臻果威化巧克力”和“健达巧克力”(净含量50克)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甘草话梅条”“陈皮葡萄梅子”“黄桃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甘草话梅条”“陈皮葡萄梅子”“黄桃干”时,未在“甘草话梅条”“陈皮葡萄梅子”“黄桃干”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有重大疾病,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五)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另外,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现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费列罗臻果威化巧克力制品”(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8日,保质期至2026年6月15日)7盒、“健达巧克力”(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5年5月16日,保质期至2026年2月10日)2盒、“健达巧克力”(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3日,保质期至2026年5月31日)3盒;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
2.举一反三,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再发生无证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