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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华基灯具照明厂)



当事人:恩平市华基灯具照明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250JW81


    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沙湖镇蒲桥蓢十九号的恩平市华基灯具照明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2024年的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成立并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从事生产、零售:LED太阳能路灯,光源,电线,五金产品,灯饰灯具;灯罩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我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2024年、2025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歇业备案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证据复制(提取)单、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出具《关于回复核查深情(恩平市)传媒有限公司等179家企业涉税情况的函》、恩平市沙湖镇南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取的企业情况等。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字〔2026〕270号)。2026年9月17日,本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和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互联网渠道:“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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