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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建宏再生资源回收站)
当事人:恩平市建宏再生资源回收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BML40K6J
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案件线索对登记住所位于恩平市横陂镇虾山草塘(广东汇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内)南边6号厂房的恩平市建宏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遂于2026年4月2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经本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企业住所为恩平市横陂镇虾山草塘(广东汇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内)南边6号厂房,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关于回复核查深情(恩平市)传媒有限公司等179家企业涉税情况的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情况等。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289号)。2026年9月8日,本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互联网渠道:“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