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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稷福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恩平市稷福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K7XD0M5J
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恩新西路40号1幢首层之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一个门店内,只有一个厨房,但有两个市场主体在经营,分别是1.恩平市稷福快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恩新西路40号1幢首层之三,淘宝闪购平台网店名称:广州陈记艇仔粥(之恩平店)和2.恩平市和元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恩新西路40号3幢首层2号铺位之二,淘宝闪购平台网店名称:香港和記粥鋪(恩平店),且上述两家网店在淘宝闪购平台公示地址的定位为同一地点。执法人员现场在门店内发现有上述两个市场主体各自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共4份。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及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本局遂于2026年5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地址恩平市恩城恩新西路40号3幢首层2号铺位之二已取得恩平市和元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处于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未对原地址及厨房进行物理隔离和拆分,于2026年3月1日自拟《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虚构租赁地址恩平市恩城恩新西路40号1幢首层之三,自行在出租方签署了不动产权人的名字,并分别于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24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虚假登记经营场所材料,隐瞒原地址店铺正常营业的事实,分别在2026年3月19日、2026年3月30日取得恩平市稷福快餐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为恩平市恩城恩新西路40号3幢首层2号铺位之二,与恩平市和元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为同一经营地址,并与申报登记经营场所地址不符。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4月18日在淘宝闪购、于2026年4月17日在美团、于2026年5月23日在京东秒送3个平台开设网店“广州陈记艇仔粥(之恩平店)”经营艇仔粥等热食类餐品,并于2026年6月2日关停上述淘宝闪购、京东秒送平台网店,于2026年6月3日关停上述美团平台网店。查明当事人上述3家网店经营期间合计取得收入***元,扣除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获违法所得8048.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淘宝闪购平台网页截图打印件、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档案、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出租方询问(调查)笔录、出租方授权委托书、出租方委托人身份证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涉案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铺位出租合同书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经营成本单证、涉案经营收入数据单证等。
2026年9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3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分别于2026年6月2日、2026年6月3日主动关停涉案淘宝闪购、京东秒送、美团平台经营网店,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及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48.03元;
二、罚款5000元;
三、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号码:***)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5000元;
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号码:***)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以上罚没款合计18048.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