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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名旗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名旗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PB8197

20265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恩平市名旗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265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616日经我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企业住所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泉都大道东1号世界风情街5幢美食街商铺B-05之二(信息申报制),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件、办公用品、五金塑料制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5825日起至我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连续3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20242025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关于回复核查深情(恩平市)传媒有限公司等179家企业涉税情况的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情况等。

本局依法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144号),未能送达。2026723日,本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互联网渠道:“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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