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鸿福商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企业住所为恩平市恩城荣誉市民大道1号御景湾100-116,202,302号商铺,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百货、服装、皮具、鞋帽、五金配件、家用电器、化妆品、鲜花及制品、家具、眼镜、通讯设备、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玩具;销售:食用农产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加碘小包装食盐;零售:卷烟、雪茄烟;中餐类、冷热饮品制售;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铺位出租;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子,水果种子);农畜产品收购销售。你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我局调查终结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且通过该企业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2024年、2025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本局连续3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通过该企业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你。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和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吊销你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俊杰
联系电话:0750-7727296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