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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丰桦日用品商行)
当事人:恩平市丰桦日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BP4RMB5C
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中山中路76号的恩平市丰桦日用品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商行货架上摆放有多款香烟,且该商行未能现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5年04月11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于2026年03月15日花费购进4包香烟(1.红玫王,20支;2.雲烟,20支;3.白沙烟,20支;4.双喜牌香烟,20支)和7条香烟[1.五叶神(金装),200支;2.五叶神(红),200支;3.双喜牌香烟(经典1906),200支;4.白沙烟(灰),200支;5.白沙烟(白),200支;6.雲烟,200支;7.红玫王,200支],并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置于其经营场所货架上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香烟尚未售出,经营总额为1099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6年0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消费者销售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烟草制品尚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86元。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