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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横陂供水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供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R00C7C
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线索,当事人使用的7台贸易结算用水表(出厂编号分别为160304340、190904106、160503976、171000282、190904126、160304067和200200307)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本局于2026年1月2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取水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25日、2017年4月10日、2020年4月21日、2021年2月22日和2021年5月24日安装出厂编号为160304340、190904106、160503976、171000282、190904126、160304067和200200307的7台贸易结算用水表于居民住所处使用。2025年11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监督抽检当事人使用的贸易结算用水表26台(含上述7台),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上述7台贸易结算用水表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验结果均显示为“三、示值误差:不符合”,具体如下:1、出厂编号为160304340的贸易结算用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666)显示流量点Q2,流量值(m³/h)为0.128,示值误差/%为+12.5,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2。2、出厂编号为190904106的贸易结算用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658)显示流量点Q3,流量值(m³/h)为2.5,示值误差/%为-3.4,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2。3、出厂编号为160503976的贸易结算用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646)显示流量点Q1,流量值(m³/h)为0.05,示值误差/%为+6.4,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5;流量点Q2,流量值(m³/h)为0.08,示值误差/%为+5.4,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2;流量点Q3,流量值(m³/h)为2.5,示值误差/%为+5.6,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2。4、出厂编号为171000282的贸易结算用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663)显示流量点Q3,流量值(m³/h)为2.5,示值误差/%为+2.3,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2。5、出厂编号为190904126的贸易结算用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657)显示流量点Q1,流量值(m³/h)为0.05,示值误差/%为-100.0,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5。6、出厂编号为160304067的贸易结算用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647)显示流量点Q2,流量值(m³/h)为0.08,示值误差/%为+2.6,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2;流量点Q3,流量值(m³/h)为2.5,示值误差/%为+2.3,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2。7、出厂编号为200200307的贸易结算用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656)显示流量点Q2,流量值(m³/h)为0.08,示值误差/%为-2.9,最大允许误差/%(2级)为±2。上述7台贸易结算用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验结果均显示为“2级不合格”。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当事人上述贸易结算用水表计量产生“不符合”示值误差的起始时间,故本案违法所得及相关赔偿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水表监督抽查抽样单、民用三表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系统截图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6年4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检定结果均显示为“三、示值误差:不符合”和检定结论均为“2级不合格”的7台贸易结算用水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7台不合格的贸易结算用水表(出厂编号分别为160304340、190904106、160503976、171000282、190904126、160304067和200200307);
二、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