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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280298824Y
2025年12月10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位于恩平市沿江路1号的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的居民用水表进行监督抽查,其中7台贸易结算用水表(设备出厂编号分别为14-46836、09-37211、03-58752、03432、03-55463、190755379、180454335)于2025年12月12日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464、JLSB2025186466、JLSB2025186471、JLSB2025186472、JLSB2025186477、JLSB2025186482、JLSB2025186483)均显示“检定结论2级不合格”。2026年1月21日,本局于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接收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上述“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居民用水表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并于2026年1月28日将上述7台用水表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及《民用三表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本局遂于送达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1997年04月15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依次将7台用水表(出厂编号分别为:14-46836、03-55463、03-58752、09-37211、03432、180454335、190755379)在无收取费用情况下安装在居民住所处使用,用于测量用水量和结算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2025年12月10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包含上述7台用水表在内的共26台居民用水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7台用水表(出厂编号分别为:14-46836、03-55463、03-58752、09-37211、03432、180454335、190755379)由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5年12月12日出具的7份《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SB2025186464、JLSB2025186466、JLSB2025186471、JLSB2025186472、JLSB2025186477、JLSB2025186482、JLSB2025186483)的检定结果均显示为“三、示值误差:不符合”,检定结论均显示为“2级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7台用水表在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后均未进行使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上述7台用水表“示值误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起始时间,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不明,故本案违法所得及相关赔偿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2025年水表监督抽查抽样单、检定结果通知书、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用水表进货资料及水费通知单等。
2026年0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检定结果为“三、示值误差:不符合”,检定结论为“2级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7台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分别为:14-46836、03-55463、03-58752、09-37211、03432、180454335、190755379);
二、处以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