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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华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恩平市华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ERE3HP45                     


20263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名工作人员谭健文(身份证号:*)正在厨房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现场表示无法提供该名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店内未发现有公示当事人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5724,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内的从业人员谭健文(身份证号:*)在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至案发时止,上述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4.询问笔录5.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64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构成了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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