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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隆正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TF3N8Y
2025年8月15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本局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的相关案件线索,并于2025年9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5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052524)。在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对车牌号为粤JT5379(检测日期:2025年6月27日)、粤JU2785(检测日期:2025年7月7日)、粤JU2592(检测日期:2025年7月24日)和粤JU2232(检测日期:2025年8月11日)四辆重型货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4份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250627440007N0555803、250707440007N0589708、250724440007N0639995和250811440007N0696564)。4份检验报告存在以下情况:
当事人未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5.2”表4序号第4点对“车身外观”、“轮胎”的要求进行检查,4份检验报告显示“车辆轮胎花纹深度”和“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均有测量数值,但四辆重型货车的外观检验视频未见检验员使用相应的测量工具对被检车辆对应部件进行检测。
当事人未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5.2”表4序号第6点和序号第7点对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详见四辆重型货车的底盘部件检验视频未见检验员使用底盘间隙仪对车辆的转向机构进行检测,也未见引车员转动方向盘配合地沟人员进行检测,但4份检验报告显示“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均有合格判定“O”,且有明确的检验时间和检验员签字。另外,当事人的底盘间隙仪不能正常工作,被检车辆均在无底盘间隙仪的底盘部件检测线上进行检测。
在转向角检测仪没有校准的情况下,没有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5.2”表4序号第6点的要求使用该设备对被检车辆的方向盘进行检测,但4份检验报告显示“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均有相应检测数据。
当事人对上述四辆重型货车均收取350元(含税3.5元)的检测费用。税后,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元。
另查明,当事人对粤JU2785、粤JU2592和粤JU2232三辆重型货车均收取100元的综检费,但该费用没有在经营场所收费价目牌公示。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元。
综上,当事人合计获得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车辆检测视频、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转账记录和发票、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
2026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供证据材料,辩称墙上已公示了车辆综检收费标准,且实际收取费用比公示价要低,不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撤销对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这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属实,申辩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5.2”表4序号第4点和“第三部分 常见疑问及参考释疑第三十二条”的检验要求对车辆的“车辆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进行检测,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底盘间隙仪未经检定、转向角检测仪没有校准的情况下,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5.2”表4序号第6点、序号第7点的检验要求对被检车辆进行底盘部件和方向盘等进行检测,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通报批评;
二、处以罚款***元。
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通报批评;
二、没收违法所得***元;
三、处以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