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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锦江大道东爱宝园母婴用品店)


当事人:恩平市锦江大道东爱宝园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WDL97P

2025112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针织服装(萌趣熊宝夹棉立领包脚蝴蝶衣)”(型号规格:59/66,货号:3834)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于20251210日出具《检验报告》(NoE202512319639)。《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于2025121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于送达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062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511月购进4件“针织服装(萌趣熊宝夹棉立领包脚蝴蝶衣)”(型号规格:59/66,货号:3834)用于经营活动,进货价36/件,销售价58/2025112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的上述“针织服装”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于20251210日出具《检验报告》(NoE202512319639)。《检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绳带要求”不合格[检验结果: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为235mm,超过140mm,不符合],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针织服装”已售出3件(含售给抽检机构2件),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23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2026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36),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二条第(二)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1“针织服装(萌趣熊宝夹棉立领包脚蝴蝶衣)”(型号规格:59/66,货号:3834);

二、没收违法所得***元;

三、处以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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