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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桥园时鲜点心店)
当事人:恩平市桥园时鲜点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5600214798
2025年6月28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制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6月28日)和“奶香包”(加工日期:2025年6月28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送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检测。根据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5年7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JMS25017177、№:JMS25017186)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于送达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08月17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7850015833,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1日]。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制作“馒头”和“奶香包”并对外销售。2025年6月28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上述“馒头”和“奶香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
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发酵面制品。经调查,当事人所制售的“馒头”和“奶香包”制作工艺均为原料搅拌均匀后蒸熟,属于发酵面制品一类。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检测,并于2025年7月25日签发《检验报告》(№:JMS25017177、№:JMS25017186)。《检验报告》(№:JMS25017186)载明“奶香包”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924,计量单位:g/kg)不合格。《检验报告》(№:JMS25017177)载明“馒头”的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1.46,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计量单位:g/kg)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自2025年6月1日起,在经营场所制作“馒头”和“奶香包”时超范围添加甜蜜素并对外销售,“馒头”销售价0.5元/个,每日制售35个;“奶香包”销售价1.5元/个,每日制售25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制售“馒头”和“奶香包”货值金额3410元,获得违法所得***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将甜蜜素存放于专用橱柜的设施中,未建立使用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检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召回公告等。
2025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作“馒头”和“奶香包”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将甜蜜素存放于专用橱柜的设施中,未建立使用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元;
二、处以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