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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喜脉烘焙坊)


当事人恩平市喜脉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PATP76



202571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生产的“咸方包”(生产日期:202571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验。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202586日出具《检验报告》:ZKFC2500985-002B01《检验报告》:ZKFC2500985-002B01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2025811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ZKFC2500985-002B01并于送达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2025922日,本局收到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93日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单黄白莲蓉月饼”(生产日期:20259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ZF0250901459)。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20259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ZF0250901459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2025925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ZF0250901459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1022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期间,当事人2025716生产了25袋“咸方包”,销售价为9/袋。当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生产的“咸方包”(生产日期:202571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验。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202586日出具《检验报告》:ZKFC2500985-002B01《检验报告》:ZKFC2500985-002B01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实测值:6.8×1048.8×1045.0×1041.6×1051.6×105;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计量单位:CFU/g)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时,当事人生产的上“咸方包”除售给抽检机构的12袋外,剩余的13已通过自有门店全部售出。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行售出的13“咸方包”菌落总数超标,故不认定在涉案范围。当事人涉案的12“咸方包”货值金额为108元。税后,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91日生产了105个(规格:150/个)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的月饼,销售价为10/个(不含包装盒)。202593日,本局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单黄白莲蓉月饼”(生产日期:20259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于2025922日出具《检验报告》:ZF0250901459)。《检验报告》:ZF0250901459显示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54;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计量单位:g/kg)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除售给抽检机构的8“单黄白莲蓉月饼”[32,规格为600克(4*150/盒),销售价为59/(含包装盒)]外,剩余的73个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的月饼自行处置均未售出。涉案月饼货值金额为1202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元。

再查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也没有对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的月饼进行出厂检验。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合计为131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合计为***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书、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原材料台账、生产销售台账、自检报告、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

202510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2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咸方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的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者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月饼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者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对已售违法产品进行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轻处罚。  

对当事人没有查验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及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元;

二、处以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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