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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江州卫生院中安村卫生室)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江州卫生院中安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161044078512D6001

2025815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卫生院中安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房内药架上发现以下药品:

1.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生产企业: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ml50mgx10支/盒,生产日期:2023.04.20,产品批号:2304201-4,有效期至:2025.03,数量:1盒;

2.风油精,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规格:每瓶装3毫升,生产日期:2022.05.09.产品批号:J1065,有效期至:2025.04,数量:2盒;

3.维生素C片,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1x100片,产品批号:20240109,生产日期:20240103,有效期至:2025.06,数量:1瓶(剩余45片);

4.复方氢氧化铝片,生产企业: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20/瓶,生产日期:2022/07/29,产品批号:01220823,有效期至:2025/07/28,数量:1瓶(剩余11片);

5.桔梗冬花片,生产企业: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230703,生产日期:20230707日,有效期至:202506月,数量:1瓶(剩余30片);

6.当归片,生产企业:洛阳伊龙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703,生产日期:20230708,有效期至:202506,数量:1瓶(剩余8片);

7.复方川贝精片,生产企业:广西大力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502,有效期至:2025-04,数量:1瓶(剩余87片)。

以上药品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7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不包含静脉滴注)。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服务期间,从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下述7种药品用于诊疗服务,并通过收取诊金的方式盈利:

1.盐酸异丙嗪注射液”,2023420日购进,共进货1盒,购进价8.5/盒;

2.风油精”,202259日购进,共进货2盒,购进价1.88/盒;

3.“维生素C片”,202413日购进,共进货1瓶,购进价1.65/瓶;

4.“复方氢氧化铝片”,2022729日购进,共进货3瓶,购进价5.6/瓶;

5.“桔梗冬花片”,202377日购进,共进货3瓶,购进价5.4/瓶;

6.“当归片”,202378日购进,共进货1瓶,购进价3.3/瓶;

7.“复方川贝精片”,2023522日购进,共进货2瓶,购进价6.8/瓶。

至案发时止,上述药品中的“桔梗冬花片”,除我局扣押的30片外,当事人202588日给病人使用了9片,收取了10元诊疗费和0.45“桔梗冬花片”的药费,剩余261在药品有效期内使用。其余6种药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均未使用。

2025815案发时止,上述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风油精”(2盒)、“维生素C片”(45片)、“复方氢氧化铝片”(11片)、“桔梗冬花片”(30片)、“当归片”(8片)、“复方川贝精片”(87片)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药品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同一货架上,无区分标识,处于待使用状态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1.81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0.45元。

上述事实,有经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主体资格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进货票据复印件、处方笺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510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2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述劣药的情形,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农村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药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至案发时止,未接到患者使用上述涉案药品后有不良反应的投诉。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风油精”(2盒)、“维生素C片”(45片)、“复方氢氧化铝片”(11片)、“桔梗冬花片”(30片)、“当归片”(8片)、“复方川贝精片”(87片);

二、没收违法所得0.45元;

三、处以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000.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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