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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锦威沐足店)



当事人:恩平市锦威沐足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5APBX3F


20231025,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恩平市锦威沐足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遂于20231025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918经我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企业住所为恩平市恩城锦江街9号之三2-3,经营范围为服务:沐足、推拿、桑拿、餐饮、棋牌、卡拉OK;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酒类、卷烟、雪茄烟、烟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3317起至我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连续3年未按规定的期限(每年11日至63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2023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关于回复恩平市锦威沐足店125企业涉税情况的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情况等

本局依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锦罚告字〔202517号),均未能送达。2025917日,本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互联网渠道:“江门司法”微信公众号下方服务栏选“智慧司法”-“法律服务”-“行政复议”。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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