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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65131191M
2025年7月2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镇沙岗大道5号的恩平市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所销售的“精品冰片糖”(规格型号为:净含量:2.35kg/箱;生产日期:2025-07-18)进行“你点我检”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精品冰片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ZKFC2501044-001B01),同时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者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No:ZKFC2501044-001B01),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3月27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20年12月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以白砂糖和赤砂糖为原料共生产60箱“精品冰片糖”对外销售,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精品冰片糖”,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44078500064,重量:2.5kg,净含量:2.35kg,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标准号:QB/T2685-2023,质量等级:二级,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6个月(完整包装)。2025年7月2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生产的“精品冰片糖”(规格型号:2.35kg/箱;生产日期:2025-07-18)进行“你点我检”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5年8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501044-001B01)显示上述“精品冰片糖”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g/100g,实测值:4.64,标准指标:7.0~12.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QB/T 2685-2023《冰片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精品冰片糖”共销售60箱(含售给抽检机构的4箱),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18日发出召回公告并联系购买商,但购买商称该批次“精品冰片糖”均已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02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102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出厂销售前未对上述“精品冰片糖”(净含量:2.35kg;生产日期:2025.7.18)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销售记录台账、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台账、产品批次生产记录台账、原材料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货单、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No:ZKFC2501044-001B01)等。
2025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2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出厂销售上述“精品冰片糖”前未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精品冰片糖”不符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B/T 2685-2023《冰片糖》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两年内生产的食品三次抽检不合格,多次违法,但案发后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
二、处以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0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