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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新稳副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新稳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W75G40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君堂镇君北街14号首层的恩平市君堂镇新稳副食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3种预包装食品和1种化妆品均超过保质期和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3种食品和1种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在以下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和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
1、“好人家®水煮鱼调料”1包,标签标注:净含量:198g,生产日期:2023年09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为:8元/包;
2、“好人家®麻婆豆腐调料”1包,标签标注: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为:5.5元/包;
3、“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1包,净含量:220g,生产日期:2024年08月03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为:5元/包;
4、“韩纪®氨基酸轻柔顺滑洗发水”1支,标签标注: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05月23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264,执行标准号:GB/T29679,销售价为:19.5元/支;
截至我局检查当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在超过保质期和使用期限后未销售出去,本案食品涉案货值金额18.5元,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19.5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对外销售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销售单、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
2025年9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2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好人家®水煮鱼调料”、“好人家®麻婆豆腐调料”和“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韩纪®氨基酸轻柔顺滑洗发水”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韩纪®氨基酸轻柔顺滑洗发水”(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05月23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264,执行标准号:GB/T29679)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的违法商品数量不多,尚未售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人家®水煮鱼调料”(净含量:198g,生产日期:2023年09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好人家®麻婆豆腐调料”(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和“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净含量:220g,生产日期:2024年08月03日,保质期:12个月)各1包;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韩纪®氨基酸轻柔顺滑洗发水”1支(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05月23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264,执行标准号:GB/T29679);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