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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平市枫叶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市枫叶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6715日经我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企业住所为恩平市恩城凯旋街1号凯旋花园1幢商铺8号,经营范围为: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装饰材料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你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3317日起至我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你连续4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202220232024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

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吊销你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叶江伟  联系电话:0750-7772723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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