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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蜂来采蜜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恩平蜂来采蜜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E8X6AE42
2025年5月28日,本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位于恩平市菜丁河南市场的第一楼东07铺位的恩平蜂来采蜜食品商行销售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5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CPI2025062025)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5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于送达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1月17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购进“妃子笑荔枝”20kg在其商行销售,销售价为17.6元/kg。当日,本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2kg“妃子笑荔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CPI2025062025)检验结果显示“妃子笑荔枝”检验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实测值:0.82,标准指标:≤0.5,计量单位:mg/kg)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妃子笑荔枝”已售出14.02kg(含售给抽检机构的3.2kg),剩余5.98kg或腐烂或品相差或杂质等各种原因被当事人丢弃。本案货值金额352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妃子笑荔枝”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检现场照片、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召回公告等。
2025年8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妃子笑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妃子笑荔枝”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对已售违法产品进行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元;
二、处以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