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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一知味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X7GX73W
2025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C区C2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0箱添加了“高粱红”“抗坏血酸”食品添加剂的“喜点多®红米预拌粉(肠粉预拌粉)”。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红米预拌粉(肠粉预拌粉)”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添加以下食品添加剂在其生产的“红米预拌粉(肠粉预拌粉)”中:1、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5月25日分别生产了10包、20包(共30包)添加了“红曲红”“红曲米”的“味景园®红米预拌粉(肠粉预拌粉)”,规格:20kg/包,销售价170元/包;2、2025年1月6日、2025年1月19日和2025年2月11日分别生产了200箱、100箱和30箱(共330箱)添加了“高粱红”“抗坏血酸”的“喜点多®红米预拌粉(肠粉预拌粉)”,规格:5kg/箱,销售价15元/箱。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红米预拌粉(肠粉预拌粉)”除2025年2月11日生产的30箱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外,均已售出。
案发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召回2025年1月19日生产的“喜点多®红米预拌粉(肠粉预拌粉)”40箱并自行销毁,即实际售出260箱。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005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元。
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红曲米”允许使用的食品范围不包括“肠粉预拌粉”;《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高粱红”“抗坏血酸”允许使用的食品范围不包括“肠粉预拌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供货商资质和出厂检验报告、生产销售台账、企业标准、情况说明、召回记录表、整改报告、协助函等。
2025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对已售违法食品进行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30箱“喜点多®红米预拌粉(肠粉预拌粉)”;
二、没收违法所得*****元;
三、处以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