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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东安郑荣猪头皮档)
当事人:恩平市东安郑荣猪头皮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Y87L82
2025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计量器具检查。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制造厂:永盛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57760,制造日期:2024.05)进行初步检验,认为上述电子计价秤涉嫌是不合格和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电子计价秤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9月19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以250元的价格购入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制造厂:永盛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57760,制造日期:2024.05)用于称量商品重量并以此进行贸易结算。上述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规定的自动衡器(强检方式:周期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截至案发当日,上述电子计价秤未经强制检定,当事人仍使用进行贸易结算。
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于2025年4月25日检查当日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LZZ20250191)。该《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计量安全性不合格”(该电子计价秤依次按下“333”、“去皮”后能开启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继续按下“M1”、“M2”、“M3”、“M4”、“M5”键可改变称量示值),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更改称量示值功能进行贸易结算的营业收入无法计算,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检定结果通知书等。
2025年7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集贸市场经营时,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集贸市场经营时,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称量商品重量并以此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均不具备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元;
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规格:ACS-30,制造厂:永盛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57760,制造日期:2024.05);
二、罚款*****元。
以上罚款金额合计*****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